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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安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將含可待因
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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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3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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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經營管理的通知 發布人:藥品化妝品流通監管處來源:藥品化妝品流通監管處發布時間:2015-04-30
皖食藥監藥化流秘〔2015〕182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宿松、廣德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2015年第10號《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的規定,現就加強我省藥品經營企業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下同)的經營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范圍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具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范圍的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
二、2015年5月1日前購進但未銷售的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藥品經營企業,可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向原購進渠道辦理退貨手續。相關手續留存備查。
三、各級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跟蹤檢查及GSP認證中,對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落實《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防止流弊事件的發生。對違反規定經營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